近日,《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该征求意见稿是对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的具体细化。《征求意见稿》提到,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且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各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方式,《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规定:(一)可回收物中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投放至指定投放点,其他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二)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在指定时间段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三)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后投放至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投放;(五)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收集容器的标识分类投放,其中废弃药品药具应当对包装物予以毁形或者进行破坏性标记后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六)废弃的年花年桔应当按照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公布的时间段,投放至指定的年花年桔投放点,也可以由回收单位、个人上门收集;(七)日常废弃的花卉绿植应当按照花盆、植物和泥土等成分进行分离并分别投放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可以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或者由回收单位、个人上门收集;(八)公园、市政道路、住宅区等因修剪树木产生的木竹、树枝、花草、落叶等绿化垃圾应当单独投放。(全媒体记者冯嘉敏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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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垃圾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