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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停车新规:单位和个人可依托停车系统实现停车位有偿使用

6月25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条例》规定:人行道上不再增设停车位,已设置的逐步撤销;小区闲置土地可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错时共享停车;全市停车泊位一网统管,电子收费全额上缴财政。

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应当严格控制、逐步缩减

《条例》规定,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本市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应与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拓宽停车场建设投资渠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用地取得、城建费用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等方面制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明确逐步减少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还路于民。因此,本次修订明确规定: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逐步缩减,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人行道上不再增设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已设置的停车泊位应当逐步撤销。

鼓励老旧小区和有条件的单位安装立体停车位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在调研中了解到,一些老旧小区和单位通过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有效改善了其内部停车难问题,还能为周边群众提供停车服务。因此,在法规中增加了鼓励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具体规定:鼓励老旧小区和有条件的单位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安装、使用、维修、维护保养,应当遵守特种设备相关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条例》同时规定,单位、居民住宅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但不得影响地上空间功能的正常使用,并符合人防防护要求。

单位、个人可以依托停车系统实现停车位有偿使用

《条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用于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优先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仍有剩余的,鼓励向社会开放。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自用停车场或者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单位、个人可以依托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实现停车位有偿使用、错时共享。

全市停车泊位一网统管

电子收费全额上缴财政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智慧交通城市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实行实时动态管理,实现全市停车泊位一网统管。

鼓励停车场经营单位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对停车设施、设备及时升级改造,实现停车数据采集、车位预约、实时空余车位显示等智能化功能。

《条例》规定西安市实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电子收费。停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推进电子收费工作时限。停车费收入上传至电子收费系统,按照管理体制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僵尸车”将被依法处理

个人堵塞消防通道处500元以下罚款

针对一些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停放的“僵尸车”,《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所有人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长期停放、不自行清理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处理。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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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停车新规 停车位 电子收费 共享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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